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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宇昆:以典护航少年成长 依法保障师者权益——读《民法典》有感

发布时间:2026-06-23  来源:市政协  返回上页

 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,始终深度融入大众生活,特别是第1200条精准解答了两大教育痛点:学生在校出事责任如何界定和教师正常履职如何获得法律保障。

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校园责任划分设置双重标准: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,学校需自证无过错,否则必须担责;8至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责任,需由举证方证明学校存在履职过错,学校才需承担责任。立法初衷贴合未成年人认知成长规律,年龄越大、自主认知越强,学校的责任界定标准越宽松。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,多数家长和基层法院存在认知偏差,只要学生在校受伤,便一概认定学校存在过错、需要担责,忽视法条的精准界定。

 某中学一名15岁初二学生,因上课玩手机被语文老师没收手机并交由办公室保管。两天后学生索要手机未果,当晚邀约两名同学趁晚自习放学,翻窗进入教师办公室,撬锁搜寻手机。期间留守老师发现异常并报警,三名学生因恐慌,选择翻窗攀爬水管逃离,最终一人坠地昏迷、一人脚部受伤,受伤学生随后起诉学校及两名同学,索赔30万元。

案件审理中,学校提交了常态化开展校规校纪教育、班会宣讲、校园安全警示、张贴学生行为准则等大量履职证据,主张学生违规违纪引发事故,学校无过错、不应担责。但一审、二审法院均认定学校处置不当,认为老师未及时归还手机、办公室窗户未关、老师报警行为引发学生恐慌,是事故主要诱因,最终判决学校承担70%责任,赔付20万元。该判决结果与民法典1200条立法精神相悖,也让一线教师承受了巨大的履职心理压力。

我们随即依法申请再审,省高院最终纠正了原审判决偏差。再审判决明确,本案属于多因一果,15岁学生具备基本是非判断与风险认知能力,翻窗入室、撬锁攀爬均为严重违纪危险行为,学校无需承担主要责任。判决书重点指出,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限度,无法实现绝对零风险,不能对学校过度苛责,应当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界定责任。最终改判学校仅赔付5万元,厘清了家校责任边界。

但此类责任泛化问题在本地校园纠纷中十分普遍。我经办过多起类似案件:课间学生打闹致同学骨折、玩笔误伤同学眼睛、走廊追逐引发碰撞受伤等,即便学校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、及时处置突发情况,依然会被判定承担相应责任。反观广东、江浙等地区,司法裁判更贴合法条本意,学校只要能举证常态化履职、无主观过错,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,地域裁判尺度差异显著。

这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,让民法典1200条真正落地,守护校园与师生权益,需要补齐两大短板。一是普及法律认知,赋能教师履职。很多一线教师不了解校园过错责任界定标准,长期被舆论裹挟,陷入“宁可不干、不可干错”的履职困境。应将民法典、依法执教纳入教师常态化培训,让教师明晰法律边界,敢于依规履职、安心从教。二是凝聚社会共识,统一裁判尺度。需持续向社会、司法界普及法条精神,扭转“学生受伤、学校必赔”的固有认知,让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社会共识与裁判准则。

法律从不是出事之后的补救工具,而是日常履职的行为准则。我们要推动民法典从“书本上的法律”转化为“生活中的法律”,让法条温度覆盖每一间校园、每一位师生,既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也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,构建家长安心、教师舒心、社会放心的优质教育生态。

(作者系市青联委员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、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律师)